被告刻意逃避拒不到庭,法院依法以缺席判決
在法律實務中,當事人因刻意逃避拒不到庭的情況不在少數(shù)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,被告經(jīng)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經(jīng)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決。近日,古城法院缺席審理并判決了一起追償權(quán)糾紛。
2019年1月24日,被告王某向麗江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30000元。為保證按期還款,王某向原告投保購買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,約定被告逾期還款80天后由擔保人對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。王某按期還款一段時間后,自2020年8月22日起開始拖欠借款本息及保費,后銀行從原告的保證金賬戶中自動扣劃了被告剩余本息16099.91元。原告為主張其代被告償還的借款本息及保費,訴至古城法院。
古城法院受理該案后,在窮盡其他途徑送達不能的情況下依法向被告王某進行了公告送達,但公告期滿王某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庭參加訴訟,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,現(xiàn)本案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被告王某經(jīng)古城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,視為其對抗辯權(quán)、質(zhì)證權(quán)等訴權(quán)的放棄,所產(chǎn)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。原、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,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,由于被告未能如約還款,原告有權(quán)向被告進行追償。結(jié)合在案證據(jù)及依法查明的事實,古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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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刻意逃避拒不到庭,法院依法以缺席判決
2022-4-7 11:18 上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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