麗江就央視“瀘沽湖藥材按克賣”報道作出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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麗江就央視“瀘沽湖藥材按克賣”報道作出調查
2015-10-15 00:29 上傳
2015年10月13日晚21:20,央視財經頻道經濟半小時欄目播出暗訪報道《聚焦十一黃金周旅游市場:瀘沽湖的“誘惑”》,播出了“瀘沽湖景區(qū)藥材按克賣,兩小包就得5千塊”等情況。 據調查,事件具體情況如下:2015年9月29日央視財經頻道記者在成都參團前往四川境內的瀘沽湖景區(qū)旅游,于10月1日早上5:30從成都出發(fā),當晚22:00左右到達四川省所轄瀘沽湖景區(qū),行程中四川隨團導游要求該團游客交納行程外的自費項目340元/人。10月2日,導游帶領團隊在四川省管轄的瀘沽湖景區(qū)內游覽,記者發(fā)現在景區(qū)走婚橋“藥材按克賣,400余克打磨成粉的鐵皮石斛和瑪卡近4000元(鐵皮石斛和瑪卡每克各約8元左右)”,且存在“藥托”情況。 央視報道內容顯示,涉事旅行社、導游、車輛及以虛高價格售賣鐵皮石斛、瑪卡等藥材的店鋪均屬四川省,收取自費項目費用也在成都前往瀘沽湖景區(qū)途中,因管理權限原因,我市已上報云南省旅發(fā)委將上述情況通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,對該省管轄范圍內的景區(qū)相關問題及組團社導游、駕駛員等問題進行查處。 該團在游覽完四川省所轄瀘沽湖景區(qū)后,隨團導游帶領團隊進入我市管轄的瀘沽湖景區(qū)大落水上村,在游覽過程中進入了未經等級評定的購物場所“比瑪拉姆家的祖母屋”, 該場所負責人為蘇剛,云南昆明人。該店的銀器價格為19.8元/克,與村民經營銀器價格(約為10元/克)相差較大,記者認為存在所謂的“勾手”(促銷人員)。 事件發(fā)生后,麗江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視,市委書記羅杰、市長張澤軍親自過問,市旅游發(fā)展委員會主任和仕勇立即安排執(zhí)法人員進行調查,責成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(qū)管理局、寧蒗縣旅游局、寧蒗縣工商局及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,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,要求1日內根據調查結果對涉事商家和責任人作出從嚴從重處罰。 經麗江市旅游發(fā)展委員會、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(qū)管理局、寧蒗縣旅游局、寧蒗縣工商局以及相關部門的調查、核實,涉及我市管轄瀘沽湖景區(qū)范圍內的問題調查處理情況如下: 1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由寧蒗縣工商局對其處以頂格上限處罰,對涉事商戶及法人處罰款40000元,暫扣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; 2、根據《云南省風景名勝區(qū)條例》要求,針對涉事商戶無景區(qū)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。(麗江市旅游發(fā)展委員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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